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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05年发布的《关于多环芳香烃指令》(PAHs指令 2005/69/EC),限制包含苯并芘(Bap)在内的16种PAHs的使用。
基于已经发生的在德国港口发现的进口产品PAHs超标事实,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经验交流办公室(ZLS-ATAV)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所有GS标志认证机构将加测PAHs项目,不能通过PAHs测试的产品将无法获得GS认证而顺利进入德国。
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PA)标准要求对以上16种PAH进行检测。欧盟REACH法规将苯并[a]芘、苯并[e]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j]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等八种PAHs归为限制物质,指令规定直接投放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加油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苯并芘(BaP)含量不得超过1mg/kg,同时8种PAH的总含量应低于10mg/kg;这点与早前颁布的2005/69/EC指令一致。
虽然以上两个指令对于其他领域可能涉及到PAHs的材料的使用尚无明确要求,但自2005年开始,欧盟一些大的贸易商及相关行业机构自行组织起来,要求对在欧盟销售的工具和电器进行限量控制,以降低可能的PAHs所带来的危害。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经验交流办公室AtAV 2007年11月20日通过诀议,要求在GS标志认证中强制加入PAHs多环芳香烃测试,该规定于2008年4月1日生效。德国GS认证中PAHs限量要求为:
(1)消费类产品:与皮肤接触低于30秒或不与皮肤接触的,苯并(a)芘<20mg/kg,16种PAHs总和<200mg/kg;与皮肤接触超过30秒的,苯并(a)芘<1mg/kg,16种PAHs总和<10mg/kg;
(2)玩具、食物、儿童照看品以及会进入口内的产品:接触食物或其他会进入口内的产品,苯并(a)芘<0.2mg/kg,16种PAHs总和<0.2mg/kg;其他产品,苯并(a)芘<1mg/kg,16种PAHs总和<10mg/kg。
PAHs是一类芳香族化合物的统称,可能存在于:木炭,原油,木馏油,焦油 (天然),药物,染料,塑料,橡胶,农药 (人为),润滑油,脱膜剂,电容电解液,矿物油,柏油 (人为),杀虫剂、杀菌剂、蚊香、吸烟、汽油阻凝剂 (人为)等,有机物的不完全燃烧和发电机也可能产生PAHs。PAHs是强致癌物质,损伤生殖系统,易导致皮肤癌,肺癌,上消化道肿瘤,动脉硬化,不育症等。
16种PAHs分别是:
1 Naphthalene 萘
2 Acenaphthylene 苊烯
3 Acenaphthene 苊
4 Fluorene 芴
5 Phenanthrene 菲
6 Anthracene 蒽
7 Fluoranthene 荧蒽
8 Pyrene 芘
9 Benzo(a)anthracene 苯并(a)蒽
10 Chrysene 屈
11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b)荧蒽
12 Benzo(k)fluoranthene 苯并 (k)荧蒽
13 Benzo(a)pyrene 苯并(a)芘
14 Indeno(1,2,3-cd)pyrene 茚苯(1,2,3-cd)芘
15 Dibenzo(a,h)anthracene 二苯并(a, n)蒽
16 Benzo(g,hi)perylene 苯并(ghi)北(二萘嵌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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